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__地方法院
事實公訴意旨略以:__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係
二、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