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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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524號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3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2日原法院104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茲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陳秀貞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