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7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奎霖 選任辯護人 葉柏岳 律師
洪鈺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奎霖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杜奎霖(下稱被告)因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等案件,經原審判決有罪,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受命法官訊問時,坦承有從事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且經原審判決有罪,故可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詐騙集團的成員之一,於短期間內犯下多達38次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而負責收受詐騙金額的主要共犯並未到案,該詐騙集團未經澈底破獲,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至106年2月28日時,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經本院認定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罪成立,所犯罪數多達38次,並經本院改判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故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3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賴妙雲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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