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再犯毒品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確定(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一八七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四月下旬之某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0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