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連瑩 即聖翰強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郭欣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記華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