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96年度竹簡字第18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於民國96年8月31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188號判決(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618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並於96年10月1日確定在案。詎於緩刑期內即自96年2月26日起至97年8月止此段期間內,更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2月11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338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並於同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98年5月19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8年5月19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及第76條規定,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98年9月1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修正後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查受刑人於94年5月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6年8月31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188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18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並於96年10月
1日確定在案,此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於98年5月19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自應適用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75條規定,合先敘明。
㈡、次查,受刑人自96年2月26日起至97年8月止此段受緩刑宣告期間內,因故意更犯詐欺等罪,而經本院於98年6月11日以97年度訴字第120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2月11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3388號撤銷改判,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乙情,亦有前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證本件被告係前揭受緩刑宣告內因故意更犯上開詐欺等案件,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又受刑人之戶籍地係在本院管轄範圍內,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從而,聲請人向本院所為本件聲請,核與修正施行後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修正後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