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0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教師升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06號聲請人 陳隆暉 送達代收人 陳婉菁 上列聲請人為教師升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教師升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9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行為時國立中正大學組織規程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第
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
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其個案有無違反教師聘約,以及違反聘約之情節是否重大所為之爭執,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