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03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0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03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0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依法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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