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535號原告 吳秀貞 被告 吳天龍
施成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05年9月28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 梅姬 颱風,經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05年9月29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