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384號原告 林國賀 被告 林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05年9月28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梅姬颱風,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05年9月2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