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1號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睿宏 即 江崇成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二、提出前項資料中因繼承刪除之權利人即江✘✘之除戶謄本,暨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不動產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前項被繼承人江✘✘之遺產稅核定書及遺產登記資料,若該遺產稅核定書列有非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請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四、具狀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被繼承人江✘✘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繼承比例表,暨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五、陳報被繼承人江✘✘遺產清冊所列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不動產部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或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但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以此認定訴訟標的價額;動產、股票存款等部分,則依起訴當時交易現值定之)。若該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41,796元,則以該全部遺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扣除已繳納1,440元);反之,則以該債權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6,710元。
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段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4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5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6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7
房屋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8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9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0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