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6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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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696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被告 劉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騎車行經路面印有停字路口前,未停等禮讓逕自起步進入路口與原告承保車輛發生碰撞,而原告承保車輛駕駛行經路面印有慢字路口前,亦未減速慢行逕自進入該路口。是原告承保車輛駕駛為肇事次因(4成),被告則為肇事主因(6成),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雖到場否認有碰撞原告承保車輛,惟依該車現場照片,與被告機車停住位置相近處有明顯長條刮痕,堪認原告主張發生碰撞車禍,應屬可信。

二、原告主張承保車輛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萬3289元(工資4389元+烤漆1萬8900元),核與碰撞位置相符,應屬必要,因無零件項目,故無折舊問題,經扣除原告應承擔駕駛4成過失比例後,其得代位請求被告賠償1萬3973元(計算式:2萬3289元×0.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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