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0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10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
9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10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清光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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