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8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緝字第19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補述:
①被告施用毒品所使用之玻璃球1個,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
具,且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復未經扣案,為免造成執行上之困擾,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②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