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聲重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聲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聲重字第3號聲請人甲○○○代表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久一國際有限公司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98年度訴字第981號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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