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428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務人 王漢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068元,自民國97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14點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漢鈞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自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48,068元整,及自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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