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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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安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安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李安芯因誣告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另參考受刑人表示若刑期合併可以縮減天數,那就幫其合併案件等意見,及審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所示竊盜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手段、目的及時間上具密切關係、附表編號3、5所示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附表編號4所示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上開後3罪係於1年內所犯相類罪質之案件,另受刑人目前40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曾定過應執行刑之折算比例,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附表:受刑人李安芯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17日至105年8月11日間之某不詳時日105年8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067號、106年度偵字第17338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067號、106年度偵字第173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08、230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08、2309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08、230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83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11日109年7月1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420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03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附表:受刑人李安芯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4日106年1月14日、106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271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5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22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99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1日108年1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220號109年台上字第456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1日109年11月1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09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499號附表:受刑人李安芯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罪名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5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847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8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