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4月2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5,000元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建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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