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孫李福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20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