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4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5
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起訴時係以郵寄方式
遞狀,並未提出起訴狀正本,且起訴狀所載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
收人 陳冠蓁 ,亦未提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及補正起訴狀正本、委任陳冠蓁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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