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六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擔保金新臺幣貳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六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擔保金新臺幣貳拾柒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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