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再審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二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再審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聲請人對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據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五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而聲請人對本院九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未據其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未依本院裁定補正,已經遭駁回在案。其聲請移轉管轄,自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童有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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