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慶(原名陳慶忠)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慶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於民國101年5月2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4年7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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