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雲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雲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張雲良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所提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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