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982號聲請人 洪大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狀附表所載股票之正確股票號碼究為101NE006738~6739抑或101ND006738~6739?(台端聲請狀所載與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不同)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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