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家非調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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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家非調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非調字第217號聲請人 孫春玉 相對人 賴自強 上列當事人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賴自強籍設台北市○○區○○路○○號11樓,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効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