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宏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其在監獄執行中,於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9號、104年度訴字第211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5年上訴字第7號上訴駁回確定)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並應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104年8月31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1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3月30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3月1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19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