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附送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二二號案卷中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八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三七號刑事判決正本各一份,至聲請意旨所指稱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屢傳、拘提不到等情,遍查上述案卷並無相關之卷證可供本院查證,是以聲請人所指稱上述情節是否屬實,本院實無從判斷。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