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100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 代理人  楊程緯
       孟昭慶
被   告  靳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靳丹瑜 於民國95年至97年間邀同被告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
共計新臺幣(以下同)11萬3,00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借
款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共分60期。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利率係按附表所示計息。倘訴外人靳丹瑜與
被告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詎訴外人靳丹瑜與被告竟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等
為證,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
之事實,應堪信屬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
,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478條前段,民法第272條
分別定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
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
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
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
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係
屬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判決之案件,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經確定為
1,48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
費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表:
┌────┬────┬────┬────┬────┬────┐
│編號│1│2│3│4│5│
├────┼────┼────┼────┼────┼────┤
│放貸日│95.03.24│95.10.27│96.04.03│96.10.30│97.04.01│
├────┼────┼────┼────┼────┼────┤
│結欠本金│11,692元│22,600元│22,600元│22,600元│22,600元│
├────┼────┴────┴────┴────┴────┤
│以上合計│102,092元│
├────┴────────────────────────┤
│應收利息│
├──────────────┬──────────────┤
│起迄日│年利率│
├──────────────┼──────────────┤
│99.01.01起至99.04.29止│1.55%│
├──────────────┼──────────────┤
│99.04.30起至清償日止│2.55%│
├──────────────┴──────────────┤
│逾期違約金│
├──────────────┬──────────────┤
│起迄日│年利率│
├──────────────┼──────────────┤
│99.02.02起至99.04.29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
│99.04.30起至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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