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5年度侵附民字第41號原告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被告 蔣克彥
洪舜新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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