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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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2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宗霖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當場自機車腳踏板扣得上開手搖吊車1台(業已發還),而查悉上情」更正為「當場在其機車置物箱內扣獲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具、注射針筒1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處理),警方人員並在其機車腳踏板發現上開手搖吊車1台(嗣已發還),乃詢問該手搖吊車之來源,蔡宗霖遂於員警尚未知悉其竊取上開手搖吊車前,即坦承於前揭時、地竊取該手搖吊車而願接受裁判,始悉上情」,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在被害人 陳美秀 尚未發現上開手搖吊車失竊,警方人員亦無從知悉其上開竊盜犯行前,即於員警發現上開手搖吊車並詢問來源時,坦承於上開時、地竊取該手搖吊車而願接受裁判乙情,有被告及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在卷可證,經核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本院考量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並無足取,然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被告先前雖無犯竊盜罪經判處罪刑而執行之紀錄,然目前因涉犯多起竊盜案件在偵、審程序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證,另參酌被告所竊財物之價值,而所竊得財物事後已返還被害人,未對被害人造成進一步損害,及被告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被告所竊取之財物,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被告之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693號被告蔡宗霖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宗霖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2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鑫越發五金行」,見陳美秀所有之手搖吊車
0台(價值新臺幣3,000元)吊掛在該址遮雨棚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前開手搖吊車得手後離去。嗣其於106年12月14日11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巷00號前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當場自機車腳踏板扣得上開手搖吊車1台(業已發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蔡宗霖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美秀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檢察官陳俐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淑雅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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