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74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複 代理人  林嘉鴻
被   告  陳志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原告負擔五分之二。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一段與葫蘆墩一街
口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訴
外人即被保險人 賴世賢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
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14,160
元(包含:零件80,119元、工資11,250元、塗裝22,791元)
,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已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爰依侵權行為及保
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4,16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行車執照、車險理賠計算書、臺
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中市○○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丞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台中服務廠估價單、車損照片、
丞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電子發票證明聯、賠款滿
意書為證,並有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A3類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紀錄表、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在
卷可稽;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實。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
高法院77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車輛係於
106年10月出廠,此有行車執照(見本院卷第25頁)在卷可
稽,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08年3月5日止,使用期間為1
年6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則系爭
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零件費用80,119元自應予折舊,
該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據行政院公佈之「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核算系爭車輛零件折舊金額為38,891元
,扣除此部分折舊金額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41,228
元(詳後折舊說明及計算式),加計工資11,250元、塗裝22
,791元,總計為75,269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75,2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
年11月12日(見本院卷第1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瑞萍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
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
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6年10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
即108年3月5日,已使用1年6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
復費用估定為41,228元。
(二)折舊時間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第1年折舊值:80,1190.369=29,564
第1年折舊後價值:80,119-29,564=50,555
2、第2年折舊值:50,5550.369(6/12)=9,327
第2年折舊後價值:50,555-9,327=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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