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請人 呂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催字第176號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催字第0001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9NX1592-6

1

500

002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9NX4007-6

1

100

003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0NX12124-0

1

60

004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1NX26032-3

1

132

005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40543-9

1

158

006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66596-3

1

142

007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80986-0

1

163

008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88256-9

1

150

009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108022-0

1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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