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請人 呂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催字第176號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催字第0001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79NX1592-6
1
500
002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9NX4007-6
1
100
003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0NX12124-0
1
60
004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1NX26032-3
1
132
005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40543-9
1
158
006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66596-3
1
142
007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80986-0
1
163
008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88256-9
1
150
009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108022-0
1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