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債務人 廖俊清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債務人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以一百零三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止,共計六個月停止履行,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後,遭原任職公司裁員,因無工作致無正常收入,爰請求准予延緩清償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在案。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離職證明書影本為證(參本院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卷第7頁),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准予延期清償六個月。現債務人因無工作致無正常收入之情形既尚未改變,則可認債務人仍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本院審酌債務人為民國71年次,尚值壯年等情,為免影響債權人受償權益過鉅,認予延緩6個月清償為適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又債務人在延長履行期間內,如有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結餘,仍應將之儲蓄,以備爾後可支用於履行更生方案,並應積極切實覓妥工作並宜於該期間內詳盡紀錄開支、節省開銷,訂立後續還款計畫,以免於期限屆至後仍無法履行更生方案,致影響自身免責利益及債權人受償權益,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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