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上海儀華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宏南 被告 黃閔泰 (原名 黃亦瑋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簡字第80號(105年度訴緝字第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黎惠萍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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