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9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理人 鍾政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仲宏 原名..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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