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 王筱君 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顏邦峻 律師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桃園縣○○鄉○○○路○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查。依照上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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