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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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紹祺 再審被告 宏恩 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徐昭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74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經核係對同一事件審級不同之法院所為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合併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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