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上字第3號上訴人 王昆泰 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8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787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前開規定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32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至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附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心婷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