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65號再審原告甲○○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原東高雄分行)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就本院86年度促字第19726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而該確定支付命令命為給付之本金金額為新台幣貳仟陸佰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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