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711號債權人 林妙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林德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確認債務人正確名稱為何?如有變更併請遞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