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榮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榮華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榮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又被告所為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二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仍屬單純一罪,附予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為掙脫逮捕而與執行警員發生衝撞拉扯,漠視國家公權力,危害公務員執法威信,惟念其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犯行尚知悔悟,前無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朱宏偉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