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98號原告 喜羊羊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是高 被告 詹荏 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兩造間所簽訂之「經、協理利潤中心合約書」第6條競業禁止義務,故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然依照上開契約書第8條約定:「如涉爭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6頁),則依兩造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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