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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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富凱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富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富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2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富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51號、第2382號、第5810號刑事簡易判決,以及102年度易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復由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26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6月2日入監(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2月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月20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