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9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
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