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楷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錦珠 間確認離婚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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