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3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照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
9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所記載之「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同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即明。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聲請逕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被告林照烜係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此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就被告生日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部分雖有誤寫之情形,然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楊廼伶法官呂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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