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75號

原告 黃氏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氏好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萬元(即買賣契約之總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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