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75號
原告 黃氏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氏好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萬元(即買賣契約之總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賴棠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75號
原告 黃氏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氏好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萬元(即買賣契約之總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