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74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袁華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袁華霖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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