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704號聲請人 黃蕙蘭 (即 黃英敏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黃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黃蕙蘭」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蕙蘭(即黃英敏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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